行政许可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601167924XP
法定代表人: 姚玉光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G306线至哈布其盖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西水保许决(2025)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西乌珠穆沁旗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G306线至哈布其盖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函》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G306线至哈布其盖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行政区划隶属西乌珠穆沁旗管辖。项目工程分为两段实施,分别为新建道路和改建道路,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路线全长5.817公里,项目由新建路基工程、改建路基工程、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四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6.89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为3.98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193.38万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2025年12月建设完成,总工期22个月。 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责任防治范围面积为6.89公顷。 (二)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0%、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方案设计的各扰动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1.713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生产运行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运行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前应委托具有水土流失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能力的单位,做好建设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G306线至哈布其盖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审查意见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4/09
有效期自: 2025/04/09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60116792310
数据来源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601167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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