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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专栏: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老龄办: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要求,坚持以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持续拓展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全力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一)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牧区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加强与劳务输出大省开展劳务协作,注重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促进养老服务人才跨地区有序流动。针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人才短缺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农牧民和农村牧区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实施“家政+养老服务”、“物业+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行动计划,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组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化培训,为小区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视、生活照料等常规性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三)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特别是要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大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予以支持,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鼓励各地民政部门发挥行业优势,与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开展合作,共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全面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共建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鼓励支持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从事养老服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健全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机构四级培训机制,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护理员线上培训课程,满足养老护理员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培训应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及岗位实际需求,按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实施。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年度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对象范围。探索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慈善捐赠和个人付费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护理员培训服务供给。(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五)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落实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鼓励引导护理学学科专业毕业生,康复治疗技术和中医养生保健专业高职毕业生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和从事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职业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引导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稳步实施养老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涉老专业的在校生考取老年护理、失智老人照护、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七)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深入推进养老服务行业应急救护工作,在康养联合体、养老机构设立应急救护培训场所,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比例。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立社会工作科(室、站),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养老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服务。探索依托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强化人才储备。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人才使用机制。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技能骨干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人才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其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引导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职业道德、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措施

(十)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定期调查发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综合考虑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并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国有单位2030年底前建立企业年金,私营单位“能建尽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支持各地探索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及时对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进行褒奖,做好国家层面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完善并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结合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做好养老照护等相关赛项,培养高素质养老服务技术技能人才。选拔优秀养老从业人员评选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负责人、医养结合机构负责人的评优评先活动,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典型,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社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住建、农牧、商务、卫健、市场、税务、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本级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高地。以盟市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依托信息管理系统,逐步与各地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完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办

202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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