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盟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依申请给予一定救助。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实施方案》规定
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实施方案》指出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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