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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稳定饲草价格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2 |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专栏:政策法规

锡林郭勒盟稳定饲草价格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快发展设施畜牧业和舍饲圈养,进一步保障饲草饲料供给能力,稳定饲草料价格,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建设大型打草基地。加强打草场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修订完善打草场流转管理办法。对产草重点地区(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阿巴嘎旗和锡林浩特市)嘎查集体打草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外流转到期的嘎查集体打草场限期收回。回收打草场优先向盟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执行以旗县为单位统一租赁价和青干草销售价,稳定饲草市场价格。鼓励盟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参与大型集中连片打草场建设,逐步扩大天然牧草生产规模,优先保障盟内饲草供应。 [牵头部门: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国资委)、林草局;责任地区: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鼓励构建多元化饲草生产体系。支持退化打草场实施修复治理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补贴,提升天然草原供给能力。鼓励饲草料加工企业利用滩地、退耕还草地、盐碱地和沙地等各类土地资源潜力,规模化种植苜蓿、羊草、柠条类灌木等,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盟内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饲草和秸秆资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扩充饲草来源。〔牵头部门: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责任地区: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旗县级饲草产销对接机制。鼓励饲草丰产区和匮乏区,以旗县为单位通过集采集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供连接机制,促进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双方组织饲草基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点对点”有效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饲草丰产区在保障内部供应的前提下,逐年提高饲草产量,稳定输出平价饲草;自给自足区再次对打草场进行摸底,保障饲草不外流;匮乏区积极主动对接盟内外产草地区,以订单形式保障饲草供应。 [牵头部门: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责任地区: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饲草储备体系建设。按照“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盟、旗两级饲草应急储备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饲草经营服务体系规范建设。发挥供销社联合合作优势承接饲草储备任务,实施淡储旺销、推陈出新、应急投放,切实发挥平抑饲草市场价格作用,保障平年与灾年的饲草应急供给。 [牵头部门:盟供销社、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饲草交易价协调机制。利用现有信息发布平台,构建盟级饲草产业供需和产销对接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地区饲草数量、价格等供应信息,合理引导饲草交易价格。成立锡林郭勒盟饲草价格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听证会。根据当年饲草长势及市场行情,测算饲草产出成本,通过听证会研究确定盟内饲草(青干草)交易指导价,严厉打击哄抬草价行为,发挥平抑草价作用。 [牵头部门:盟供销社、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林草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压实旗市(区)主体责任,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统筹用好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饲草产业发展的扶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饲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充分调动饲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加强基地、园区、企业等经营主体全过程安全生产,促进良性发展。[牵头部门:盟财政局(国资委)、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供销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锡林郭勒分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本政策措施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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