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发展带来市场体系深刻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其中包括“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运行系统。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传统市场体系的基础环境、供需关系、监管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经济学研究应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市场体系产生的影响,同时,健全市场体系也应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
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市场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数字空间和物理空间日益融合,市场基础环境走向数字化。随着数字技术在交易活动中的广泛深入应用,数字化交易平台逐渐走向中心位置,市场交易逐步“线上化”。交易主体和商品实体拥有数字账户或数字身份,交易者搜寻、协商、达成交易、付款、反馈和售后服务等活动都在线上进行。交易活动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真实的交易需求能够被更好地预知、定价、整合和匹配,原本在实体市场中难以达成的大量交易,都可在线上达成。市场基础环境的数字化,使得商品边界得以扩展,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日益融合,市场供需对接更加迅速。随着数字技术在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深入应用,基于个体消费者独特的数据集,生产过程逐渐走向定制化和小批量化。基于特定的消费进行特定的生产,使得供需能够一一对应,有效减少传统市场体系中供不应求、产品过剩、库存积压等情况。此外,随着体验经济成为一种潮流,消费者亲自参与到产品创造过程中,生产过程本身成为消费的一部分,企业提供过程服务,这种供需的快速对接,减弱了传统市场体系中生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既强调交易透明又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市场信用更为数值化。一方面,平台在为交易提供基础支撑的同时也在记录和处理数据,交易过程和账户行为对平台而言是透明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物识别、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数字平台必须做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数字平台利用自身数据优势,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计算和动态更新交易主体的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可以综合反映交易主体在某领域的履约状况。由此,一种更低成本的信任机制建立起来,交易者可以根据数值化的信用评估结果来选择交易对象。
执法监管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管更加柔性化。数字经济催生了一系列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容易面临认知不足、手段不足等问题,于是以信用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政府鼓励平台发挥信息优势,利用平台自身的信用等级体系,做好对平台内的用户与交易活动的引导和监管;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的财富效应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信用等级变化和信用修复制度,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约。这种柔性监管方式,不仅降低了执法监管成本,也大大改善了市场营商环境。
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也须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等特点,其市场化配置过程面临确权、计量、定价、交易、监管等多重挑战。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在供给端,建立数据资源标准体系,依法合规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构建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推动公共领域数据有序开放,促进市场领域数据的合法交易。在需求端,推动数据要素与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管理的融合,进一步扩展数据产品的使用场景,创新数据产品用途,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市场需求。在流通端,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机构的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资产评估、经纪服务、登记结算、交易撮合、风险管控、争议仲裁等流通运营体系。
进一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清晰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由于数据资源具有联合生成、易复制共享的特性,且与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国家数据安全紧密联系,清晰界定数据资源产权边界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通过产权束拆分的方式,为破解数据产权的确权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未来应进一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以信息归集公示为基础,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推动分类结果在市场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广信用承诺机制,提升守信企业获得感,发挥信用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作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实现柔性监管。
务实推进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竞争公平有序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特征。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以数据为支持的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平台反垄断较为迫切。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应当更加务实,要在保护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创新强度的前提下进行反垄断治理,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结果,强化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作用。
作者:田侃(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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