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准确界定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并配套制作了相关审查表格和告知、决定文书,确保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管理职责,细化了列入情形,明确了“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起算时间,12个月内的起算点为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必须达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定性准确、审核意见统一,确保过惩相当;明确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无需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鼓励信用修复,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跟踪服务,对已达到移出条件的,及时予以提前移出管理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恢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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