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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专栏:通知公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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